10.4 边坡开挖


10.4.1 施工前应检查平面位置、标高、边坡坡率、降排水系统。
10.4.2 施工中,应检验开挖的平面尺寸、标高、坡率、水位等。
10.4.3 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岩质边坡的坡面上宜保留炮孔痕迹,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不应小于50%。
10.4.4 边坡开挖施工应检查监测和监控系统,监测、监控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》GB 50330的规定执行。在采用爆破施工时,应加强环境监测。
10.4.5 施工结束后,应检验边坡坡率、坡底标高、坡面平整度等。
10.4.6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.4.6的规定。
表10.4.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
条文说明
10.4.2 边坡坡率、平面尺寸、标高的控制决定着边坡轮廊面的成型和保留岩体的开挖质量,需要经常量测。
10.4.4 距离建(构)筑物较近时,宜采取爆破引起振动效应的监测措施,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,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表4 质点安全振速表
    注:*省级以上(含省级)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,应经专家论证选取,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。
    采用光面爆破或顶裂爆破开挖边坡时,钻孔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表5 开挖钻孔质量指标表
10.4.5 岩质边坡应满足设计要求,并确保边坡稳定、无松石。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的坡面应平顺,边线应顺直,严禁出现倒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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